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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8********,汉族,初中,藁城市**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号。前科情况:2017年5月9日杨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自动投案,并于当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藁城市**合作社于2012年3月29日在藁城工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杨某甲,注册地址:藁城市**路西段**胡同**排**号,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被告人杨某甲系藁城市**合作社法人代表兼实际负责人,该于2012年3月29日成立藁城市**合作社,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藁城辖区内发展代办员孟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通过代办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该合作社存款保险、存取自由、支取方便并以高息为诱以藁城市**合作社名义非法吸收83人存款151.343万元。其中:1、代办员孟某某帮助藁城市**合作社非法吸收77人存款139.943万元,孟某某个人返还存款人5人2.95万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136.993万元;2、代办员陈某某帮助藁城市**合作社非法吸收6人存款11.4万元,陈某某个人垫付11.4万元。

资金去向:被告人杨某甲将非法吸收151.343万元存款和个人资产共计300万元于2013年7月8日用于投资入股邯郸市**有限公司,并占该公司30%股份;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退股该酒业公司,该酒业公司退还被告人杨某甲现金60万元,余款及利润用公司生产白酒作为抵押,现该些抵押白酒储存在被告人杨某甲家中仓库。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还非吸款70万元,由藁城区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陈某某、孟某某讯问笔录;(2)入股协议、退股协议;(3)河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杨某甲、孟某某、陈某某刑事判决书;(5)**合作社工商注册资料;(6)孟某某司法审计报告(含**);

(7)房产查询情况;(8)酒厂照片;(9)孟某某处**合作社报案材料;(10)陈某某、孟某某处**合作社底票。2.证人杨某乙、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瑞国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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