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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常州市武某某以常州**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鸡蛋券和宣传资料、组织活动和会议、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公开宣传居家服务、艺术品交易两种投资项目,以年化利息8%-14.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2017年2月、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常州**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部主管,通过名下业务员共向4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1960000元,获得管理奖金15940.82元,现已全部退出,造成其中6名集资参与人损失26169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材料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陶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韬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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