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村**街街**号,现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同案人谭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召集多人非法创立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由谭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十多个团队发展成上万名会员,每个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统计、统计、团教导员、团督察等职务,以大团、小团、大队、小队等进行层级管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署前二街13号602房作为办事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民族资产解冻”和国家“精准扶贫”项目,以每个会员将来会获得巨额扶贫款项某某诱饵,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拉进微信群进行非法集资,由团队各级统计收钱并逐级上交总会。
同案人詹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23团团长、总统计、督察;被告人杨某某任团23团统计,负责23团非法集资款项的收取、上交等。经司法会计鉴定:23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 元299346.4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缴获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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