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5********,初中文化,汉族,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今,被告人杨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兰陵县**镇以兰陵县**专业合作社**服务部、苍山县**资金互助社**代办点及其个人的名义,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杨某乙、赵某某等75人揽储共计2447600元,案发至今未兑付存款225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现金凭单等书证;证人杨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返还给存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炎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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