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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太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街道****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王永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底在担任太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太仓市范围内,以投资该公司的铁皮石斛项目的名义,许以年利率16%至24%不等的高额利息,并采用发传单、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的群众共计16人投资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总计人民币59109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合同等;

2.证人奚某某、施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永峰

2020年3月5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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