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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系科尔沁左翼后旗****嘎查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嘎查**号,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季,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村东北本人承包的用材林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3亩。其中,用材林林地面积为11.2亩,公益林地面积4.1亩。致使林地内原有植被和土壤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经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起诉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林权证、关于涉案土地性质的认定证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孟某某、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科尔沁左翼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共计15.3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乌日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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