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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盖州市**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盖州市**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在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和黄旗堡村,非法占用林地66.61亩用于修道、修高尔夫球场、修建停车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申某某等证人证言;3. 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张心灵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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