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企业负责人,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0年4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从鲁北镇农场村徐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处承包耕地共计21617.44平方米,其中经批准变更为建设用地的7066.27平方米,其余土地14551.17平方木未经批准建造房屋,硬化、垫覆、压覆耕地,经鉴定,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致使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诊断书、收据、房屋买卖合同、转让合同书、承包合同、关于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及坐标表、农场村北出口304国道两侧商户及费用退回统计表、指令明细信息、记账凭证、征收土地补偿合同及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文件、会议记录、通辽国土局文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扎鲁特旗关于2018年建设用地的请示、通辽市关于扎鲁特旗关于2018年建设用地的请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关于2018年建设用地的批复、旗长办公会议纪要、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北出口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及收回土地告知书。
2.证人徐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等九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讯问笔录。
4.勘测报告、用地现状图、现场照片、宗地图、资质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4551.17平方米,用于建造房屋、硬化、垫覆耕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宇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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