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洛阳**有限公司法人,住伊川县******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个人决定以洛阳**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伊川县**镇**村、**村部分村民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后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所占用土地上进行道路硬化、修建窑洞、种植经济作物等,对土地进行改造。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洛阳**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2.845亩,其中由于建房、硬化地面、碾压、堆放及取土,造成37.242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法后,杨某某已对被破坏耕地恢复原貌。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伊川县**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复垦证明等;2.证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万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