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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0********,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住洪雅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及其适用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疑似火药枪一支, 2020年4月6日,政府工作人员在扶贫中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眉山市物证鉴定室鉴定,该疑似火药枪在送检状态下,能完成底火击发试验,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 鉴定意见;

(5)​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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