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0********,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住洪雅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及其适用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疑似火药枪一支, 2020年4月6日,政府工作人员在扶贫中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眉山市物证鉴定室鉴定,该疑似火药枪在送检状态下,能完成底火击发试验,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 鉴定意见;
(5)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