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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4********,藏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某某,住小某某********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依法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购买一射钉器、枪托、红外线扫描仪、普通准心等零部件,在小某某**镇**街“**五金建材店”张某某处购买一无缝钢管,准备组装射钉枪,经过第一次组装未成功,第二次组装后,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并用射钉弹底火和铁砂进行了打靶。该射钉枪于2020年6月5日在杨某某家中被小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8日经小某某公安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黑色金属弹珠、黄色金属射钉弹、手持角磨机、瞄准镜、螺丝刀等物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将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零部件改装成射钉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静

检察官助理:巨艳玲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小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374****;

2.起诉书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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