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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3********,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小学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等配件,后在其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家中使用电焊机、角磨机将“射钉枪”、钢管焊接并制造成枪支。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杨万保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保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强

检察官助理:伍顺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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