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0********,畲族,初中文化,职业农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的自家门口使用切割机和电焊机对两支射钉枪进行改制,并对改制后的射钉枪进行试射,因威力巨大而存放于家中未再使用。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制造的枪支被麻江县公安局查获扣押。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射钉枪(QDNGAFS-JC-HJ-2020-0069-01)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重庆震雄ZX-2015”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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