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为驱赶到自家魔芋地里破坏的野猪,从雷山县**镇**街名为**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和三盒射钉弹,并从淘宝平台上购买了一根钢管、一个望远镜、一个红外线瞄准器等,随后在雷山县**镇**村**组家中利用电焊机和打磨机改造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制造的射钉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射钉弹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文 平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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