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321968********,苗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至2017年间(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杨某某在云南省广南县城某五金店购买射钉器、钢管等零部件,然后在自家住宅二楼客厅内使用钻孔机、氧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将零部件制造成一支火药枪、一支射钉枪,平时用于打猎。2019年5月30日公安民警在杨某某家中查获该两支涉案枪支。经鉴定,杨某某非法制造的火药枪、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均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射钉枪、火药枪各一支,火药一包、铁砂一包、氧焊机、电动切割机各一台、射钉弹一盒。现扣押于西林县公安局那佐派出所物证室;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的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DVD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