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榕江县公安局接上级线索在对杨某某制造枪支案电话核查中,被告人杨某某承认其犯罪事实,并指引公安机关到自己家中起获其赃物。查明: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自己在榕江县**路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器,2018、2019年杨某某又用手机在拼多多APP上购买握把、无缝钢管、瞄准镜,后杨某某在自己家用电焊机、手砂轮机将所购买的握把、无缝钢管和射钉器改装制造成一支枪支。公安民警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和指引在杨某某家现场扣押了杨某某所非法制造的一支枪支时,杨某某还将家中所收藏的其祖父遗留下来的火药枪支一支交出。经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改装制造的枪支进行枪支性能鉴定:杨某某所制造的“枪支”为一支火药为动力的“穿越CY399”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杨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支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火药枪一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交出的其祖辈遗留下来的枪支因其父亲还在世,认定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4册(其中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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