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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龙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69********,藏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住黑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黑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指定管辖,我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69********,藏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住黑水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黑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指定管辖,我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黑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向黑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该院不宜审理此案,经指定管辖,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都江堰市建材市场购得射钉器和钢管,并托人在淘宝上购买射钉枪的握把后托配件后,用电焊机、钢锯等设备,通过加装钢管、瞄准器、枪托等配件,并在枪管射钉枪口处,用钢锯锯成一个口子,装上一块铁皮用于固定枪管,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2017年秋,被告人杨某某在卖羊过程中,将射钉枪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一并卖给买羊的被告人龙某某,龙某某购买射钉枪后一直存放于自家一楼杂物间内。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正常填装和击发约9mm的钢珠或颗粒铁砂,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改装射钉器为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一支,并将射钉枪卖给龙某某,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购买杨某某持有的射钉枪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龙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半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明高

检察官助理:李成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673****;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及随案附卷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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