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4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云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0时50分,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对云县**街进行巡逻检查时,在被告人杨某某所摆的草药摊内现场查获以下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羚羊角2只、豪猪胃1个、麂子脚4只、麂子皮3块、白鹇脚2只、蜂猴皮1块、猴子手骨2块、熊胆1个、野猪蹄1只、岩羊角3块、旱獭头骨4块、马鹿角1支、麝香脚1只和麝香皮1块。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羚羊角2只实为黄羊角,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7500元;白鹇脚爪2只,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50元;其他鉴材不能确定是野生动物制品,也不能确定价值。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制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词;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涉案时已满七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综合全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祥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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