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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住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2020年4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蒲江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自制火药枪1支。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非军用),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非军用)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心燕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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