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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未经允许私自以推门方式进入苍南县**镇**路**号一楼屋内,并上楼梯进入被害人杨某乙位于一楼阁楼的卧房内,被害人杨某乙惊醒后喊叫,被告人遂逃离现场。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现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DNA检案结论告知单;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5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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