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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0195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常熟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3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0时许,酒后至常熟市**街道**村**号,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际,两次采用推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租住处。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1把(系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等;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政维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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