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10281989********,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区。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矛盾,于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独自驾驶别克轿车到大厂县**镇**庄村李某某家,径直将大门撞倒非法闯入。因李某某外出杨某某驾车离开。经鉴定,被撞大门损失价值为9606元。事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阔
2020年6月5日
附:
1本案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份;
2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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