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汾阳市**村,现住孝义市永安路,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开始经营**店。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从太原建南汽车站附近的一名女性处进购“巨霸龙”、“LASTING”等性保健品,共进购三次,每次进购 300-500元不等,并以每种进购价加30 元的价格销售于周围过路人,共计盈利了300-450元左右。2019年11月14日,孝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孝义市永安路**店进行当场检查时,扣押其进购并销售的三种疑似有毒有害食品“巨霸龙”、“LASTING”、“白色药瓶”。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巨霸龙”平均片重0.7093g/片,西地那非含量6.00mg/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西地那非在第一批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公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3.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
4.检查笔录;
5.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凤莲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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