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南京市栖霞区**城**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乡**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下,仍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销售“特效百分百”等多种性保健品,并送至陈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山庄中的南京**建材商店。经检验,其中“特效百分百”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性保健品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0元。
2.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销售“棒老头”等多种性保健品,并送至陈某某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路**号的**无人售卖机。经检验,其中“棒老头”、“精品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性保健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10元。
3.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菜场附近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销售性保健品“虫草七鞭”12盒。经检验,该“虫草七鞭”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住处和车辆进行搜查,查获性保健品“无字胶囊”876板、“虫草七鞭”61盒、“鹿鞭肾宝”17盒、“持久猛男”6盒、“伟哥肾黄金”8盒、“蓝迪胶囊”8盒、“鹿血生精”2盒、“虫草鹿鞭王”1盒,货值共计人民币19176元。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燕
检察官助理:郭晓飞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城**苑**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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