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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汉族,专科文化,岱山县******部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于20196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8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以每盒人民币25元的价格购得“伟哥黄金片”10盒,通过快递收到后,以每盒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10盒“伟哥黄金片”销售给**医药连锁公司**药店郑某某。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在该“伟哥黄金片”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伟哥黄金片”不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伟哥黄金片;2.书证:到案经过、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关于“伟哥黄金片”样品检验结果函、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书。

二、销售假药罪

2018年7月初,杨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以每盒人民币23元的价格购得“万爱可”36盒,通过快递收到货后,以每盒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36盒“万爱可”销售给岱山县****药店徐某某。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在“万爱可”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万爱可”认定为假药。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万爱可”;2.书证:到案经过、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关于“万爱可”样品检验结果函、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杨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而进行销售、又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竹蔚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岱山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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