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元月份吴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白托村卫生室推销药品。被告人杨某某因贪图其药品价格便宜,在吴某某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等手续的情况下以五元每盒的价格购买了20盒“丁桂儿脐贴”及其他若干药品。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丁桂儿脐贴”以10元每盒的价格出售5盒,盈利25元。2019年3月17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卫生室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丁桂儿脐贴”涉嫌冒用药品名称,疑似为假药,当场扣押未销售完的“丁桂儿脐贴”13盒。经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杨某某所销售的“丁桂儿脐贴”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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