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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假药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7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多次销售性药。其中,2018年5月31日,杨某某卖给群众刘某某十盒极品伟哥,并收取刘某某人民币250元。经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检验,极品伟哥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按照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极品伟哥十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手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说明书图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力力

2019年7月24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联系电话为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极品伟哥十盒。

5.随案移送情况说明、复函、检验报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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