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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路,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来店推销的一陌生男子处,进购了数量不等的名为肾白金、金枪不倒、虫草鹿鞭、力加力、蚁力神、虫草强肾王、袋鼠精等8类产品,放置于其经营的眉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进行销售。同年5月13日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稽查科现场查扣未售出的上述产品数盒,已售出的获利550元。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宝市监函(2019)14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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