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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假昌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期**栋**室,个体经营,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9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该院于2019年2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2月19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标第686**号“**”、第686**号“**”均为经**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2014年6月,长沙县**街道**房**期**栋工地采购人员谢某某找到在长沙县星沙**市场从事水暖、卫浴经营的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购买一批“**”卫浴产品。被告人杨某某随后通过电话联系到出售假冒“**”卫浴产品的供货方(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按照谢某某的要求购入相关产品后,销售至长沙县**街道**房**期**栋工地使用。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共销售快开龙头1288个,明装沐浴龙头852个,阳台面盆十字龙头672个,脚踏冲水阀812个,卫生间面盆龙头746个,销售金额合计104402元。经鉴定,上述带有“**”商标的卫浴产品均为侵犯**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将已安装的侵权产品全部进行了更换,并赔偿**厨卫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取得了**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谅解。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假冒“**”卫浴产品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送货单等书证;3、搜查笔录;4、洗涤龙头鉴定报告、快开龙头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证人谢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结悔过,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思迷

代理检察员:胡勇超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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