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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51973********,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杨某某于2018年8月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杨某某于当日被释放,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两次共计以137000元钱的价格卖给曾某某(另案处理)飞天茅台酒20件和五粮液1618酒25件,其中飞天茅台酒单价为3600元钱一件,五粮液1618酒单价为2600元钱一件。此后曾某某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批酒转卖给被害人钟某某。

同时查明:1.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三次共计以41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飞天茅台酒5件、水晶瓶五粮液酒4件和国窖1573酒2件,其中飞天茅台酒单价为4300元钱一件,水晶瓶五粮液酒单价为3300元钱一件,国窖1573酒单价为3150元钱一件。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4500元钱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周某某水晶瓶五粮液酒1件。

3.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给曾某某、刘某某的茅台酒为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贩卖给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五粮液酒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贩卖给刘某某的国窖1573酒为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商品。

4.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退赃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明知是假冒的茅台酒、五粮液酒和国窖1573酒给曾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总计为18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树山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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