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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四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车汽配城**幢**号**汽配经营部销售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内的汽车配件,并租用昆明市官渡区**物流城**区**号仓库用于存放。2018年10月29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上述经营部及仓库内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发动机下护板、刹车盘、方向机、前保险杠格、防撞条、摆臂、点火线圈、火花塞、中网、反光器、大灯支架、三角板、水管、皮带、尾灯等23个型号的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1078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证实,以上汽车配件均系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上述商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75473元。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汽车配件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叶姣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肆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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