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42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处商丘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重婚罪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县**乡**村村民张某甲登记结婚,2018年5月22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在与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县**镇**村村民张某乙确立婚姻关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于2019年6月27日经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儿由杨某某抚养。
二、诈骗罪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虚构杨某某已经离婚,并且隐瞒杨某某与张某甲婚姻状况,以与**县**乡**村村民何某某订婚为由,骗取何某某104000元,何某某及其家人发现被骗后向马某某、杨某某索要彩礼,马某某、杨某某退还60000元,将44000元占为已有。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虚构杨某某已经离婚,以与太康县**乡**村村民孔某某结婚为由,骗取孔某某20万元,杨某某在孔某某家中生活不到半个月后离开,并将20万元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重婚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李某某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证据材料26页;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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