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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原南安市**洁具厂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1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管理的南安市**街道**卫浴洁具厂五楼发生火灾,造成居住在该厂房五楼内的被害人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翁某某当场死亡及被害人周某某、陈某乙、苏某某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74.3395万元。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要求其弟弟杨某甲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按要求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及检验,被害人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翁某某的死因均为烧死,被害人周某某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生活用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飞火等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五楼西南侧小仓库内可燃物引起火灾。案发后,经泉州市人民政府“10.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案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的责任事故,失火建筑未经消防验收,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洁具厂的经营者违法安排工人在失火建筑内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隔间进行住宿,且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经调解,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翁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周某某、陈某乙、苏某某共赔偿人民币365.4万元,被害人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翁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周某某、陈某乙、苏某某均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消防大队情况调查报告、消防大队函、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南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材料、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话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街道**村“10.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泉州市消防救援队送达回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甲、谢某某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背、苏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安市**街道**村“10.20”较大火灾事故尸体检验情况》、泉州市消防救援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灿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六册、光盘十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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