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死者林某某均系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20年5月底,**公司根据**工程通知单的整改要求,安排杨某某 (班长,电工,持有初级电工证)、林某某(电焊工,持有建筑焊工证)到深圳市宝安区**楼、公寓楼安装U型线槽。
2020年6月3日,杨某某、林某某开始到**楼安装U型电线槽。6月4日13时52分许,杨某某、林某某到达出勤楼6楼强电井内作业,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二人一起将U型线槽固定位置,先将U型线槽左边包裹电缆,用墙壁和电缆夹住固定,后将右边端口准备与母线槽插接箱底部连接时被卡住,林某某遂双膝跪地,用后肩颈部顶在U型线槽底部向上使劲,同时杨某某双手抓住U型线槽右端口上部往上使劲,过程中U型线槽边缘刺破电缆外部绝缘体,致使林某某发生触电,杨某某立即尝试去断电,未果,遂双手抓住林某某两只鞋子后跟将其拉离电线槽,并立即拨打120,后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林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某传唤到案。
2020年6月9日,**公司与林某某家属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现家属已收到赔偿款5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型线槽(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杨某某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分包合同、资格证、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工伤死亡赔偿书、谅解书、证明、劳动合同书、派工单、林某某身份信息等)、发还清单、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通知到案后又及时归案,并一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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