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承接张家港市**电梯装璜有限公司成品仓库监控安装作业。2019年11月22日9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及未采取相应安全防坠落措施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所雇佣人员陈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电梯装璜有限公司成品仓库的上方屋面进行安装监控的布线作业。后陈某某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屋面行走时不慎踩穿阳光板后坠落地面受伤(坠落高度约8.8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及张家港市**电梯装璜有限公司已经对陈某某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陆某某、王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电梯装璜有限公司“11.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施工安全的主管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扬琴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镇第**组**号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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