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乡**街**村**村**号。2018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村一厂房处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组织工人高处作业,致使王某某坠落身亡。
案发后,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夏庄派出所临时羁押点;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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