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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58********,广西崇左市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1时许,一名越南女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以每人220元人民币的费用,让其帮忙找车送5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到凭祥市浦寨边贸点,杨某某表示同意并找到一辆面包车用于运送。同年1月10日1时许,**包车**(另案处理)驾车在崇左市糖厂路边接到5名越南籍人员,为避开边防检查,从崇左市出发绕经龙州县往凭祥方向行驶,并于当日5时许到达浦寨边贸点大门,后杨某某带着5名越南籍人员步行穿过检查点往浦寨边贸点恒大货场后山的边境小路的方向走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对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 伟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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