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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号,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房。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0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张某某(另处)到沧源县边境166界桩帮运毒品。张某某到达边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毒品交给张某某后并乘车返回沧源县城等候。当日13时30分许,张某某将毒品运输到沧源县城费达新村门口准备把毒品交给杨某某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张某某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净重45.86克;“K粉”(氯胺酮)2袋,净重1971.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身份情况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财物现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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