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6********,苗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一次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渝BN****货车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的重庆市江北区**钢模租赁站装运钢管和扣件,准备运至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的江城铭著工地。因租赁站内的叉车工作人员未在现场,杨某某在未取得叉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租赁站内的叉车往渝BN****货车装运钢管和扣件。当日15时23分许,杨某某在驾驶叉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叉车铁斗滑落将站在货车车头顶部协助装货的被害人邓某某撞倒致其摔落地面受伤。租赁站工作人员何某某当即拨打120,15时42分,救护车赶至现场将邓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6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
6.租赁站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合法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违规驾驶叉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检察官助理 赵鑫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231****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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