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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56********,侗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胡某甲、田某甲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新庄村燕子溪组方向往新店坪集镇方向行驶,至新店坪镇新庄村新庄组路段时,因制动失效,导致车辆侧翻入田坎中,造成胡某甲、田某甲及杨某某本人不同程度受伤、无牌电动车辆受损。案发后,胡某甲、田某甲及杨某某被送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湖南天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田某甲书面表示放弃鉴定。经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田某甲和胡某甲无责任。

2019年12月31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下,被害人胡某甲近亲属胡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8万元,2020年1月20日,杨某某全部履行协议后,胡某乙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20年1月5日胡某甲出院后于2020年1月28日死亡。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姚某某、田某丙、胡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非道路上行驶致人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58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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