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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8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8时28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黄某的一辆装载机在南郑区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作业后返回车间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将下班回家的该公司临聘人员罗某某撞倒,装载机左前轮将罗某某碾压致当场死亡。2018年11月3日,经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罗某某系碾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胸腹部损伤而死亡。2018年10月27日由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死者罗某某的家属达成一次性死亡赔偿76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高某、郭某某、张某的证言;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死者罗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装载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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