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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乡庄**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察明车后情况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在昆明市盘龙区**乡庄**村委**村**号院内(其自己家中院内)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杨某某所驾车碾压其家属被害人杨某某身体,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致一人死亡;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1969****。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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