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3年9月29日因吸毒被红寺堡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20年8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金某某通过快手认识,二人交往过一段时间。之后金某某表示不会再与杨某某联系。2020年8月8日23时许杨某某微信金某某,想要与金某某把话说清楚。次日00时1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C****0的黑色朗逸牌轿车行驶至同心县**镇**村石门附近见到金某某。一开始金某某不愿意进入车内,杨某某劝说后金某某进入车内并坐在副驾驶座上。杨某某让金某某偿还之前的借款,金某某拒绝。杨某某说要去派出所处理,遂驾车往镇派出所方向行驶。金某某说:“去就去,吓唬谁呢。”车辆行驶了几分钟后,金某某说:“你再要是走派出所我就跳车呢”,杨某某说:“你跳了跳么,你还拿跳车吓唬我呢。”金某某遂将副驾驶一侧车门打开,跳出车辆。期间杨某某没有停车也没有减速。而杨某某见金某某跳下车后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行驶几分钟后,杨某某给其朋友李某某拨打微信,将金某某跳车的事情告诉李某某。李某某劝杨某某过去看一下金某某有没有事情。杨某某遂驾车返回金某某跳车地点,见金某某受伤严重遂将金某某抱到车上。杨某某驾车行驶至同心县消防队附近拦下马某某的车辆,请求马某某驾车带路到医院抢救金某某。8月9日1时13分,杨某某驾车载金某某到达同心县人民医院抢救中心。金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鉴定金某某系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8.6mg/100ml。
2020年8月9日1时24分马某某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医院将杨某某带到执法办案中心。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9日、10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车辆、血迹、尸体等物证;2.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履行义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卷外证据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6.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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