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住安徽省颖上县**镇**村**巷**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海门市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下午,在海门市**有限公司停车场内,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雇请陈某甲替苏F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打黄油。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疏于观察地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移车过程中致陈某甲被其驾驶的苏F0****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轮碾压,造成陈某甲因毁损伤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娟
2020年2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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