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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7时39分48秒,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浙B2****的白色荣威小轿车搭载其妻龙某某经过**********巷巷口时,遇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为粤YL****白色的小轿车在左前方******号门口对面停车,杨某某为了避让并超车,缓慢向右前方向打方向盘。17时39分50秒,被害人李某乙见到爸爸李某甲的车后从******号门口往外跑,刚好碰撞到杨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右前方后立即倒地。17时39分52秒,杨某某未意识到碰撞了被害人,继续调整角度向前挪车,正在压到倒地的李某乙。17时39分54秒,杨某某下车查看并协助李某乙家属将李某乙从车下取出。后李某乙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群众报警,杨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鉴定,李某乙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车记录仪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225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联系电话:1473977****;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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