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2********,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园**号**单元**。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海关缉私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SKYPE聊天软件上认识了岳某甲(用户名为“Y**”,另案处理),双方商议岳某甲给予其15000元人民币和一定数量的大麻作为报酬,由杨某某在国内接收大麻。杨某某向岳某甲提供了其已故岳父冯某某的名字、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地区的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由岳某甲按照上述信息,以邮包夹藏毒品邮寄的方式从美国走私毒品进境。2017年11月17日,岳某甲通过名为“岳某乙”的银行账户向杨某某汇款15000元,杨某某遂开车从吉林来天津接收邮包。同年12月14日,杨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曙光里市场附近签收邮包时被抓获。
经查,杨某某接收的邮单号为“EH0047201****”邮包内藏有疑似大麻叶毒品共计4072.9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邮寄单据、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岳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天津海关缉私局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6.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邮包夹带的方式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宁
2018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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