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青神县人,户籍所在地青神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日本工作期间,经合租室友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了解在当地可以购买电子烟弹并联系非法通关团伙走私的相关情况。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某利用网络搜索联络到三名买家,后向吴某某购买7箱电子烟弹,通过郑某某、李某某、**公司等非法通关团伙(均另案处理)将电子烟弹通过邮寄、雇人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吴某某等人案发后,从日本回国并主动到成都海关缉私局投案。经查,杨某某共走私烟弹7箱,合计280条,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9472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3.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购买电子烟弹并且通过通关公司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睿
检察官助理 杨 洋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00844****;
2.卷宗贰册,光盘共贰张;
3.涉案手机等物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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