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2********,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19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4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0日补查重报;7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和闫某某、白某某(均另处)驾驶号牌为津RQ****白色起亚K2牌轿车,从天津市宝坻区自驾游到达镇康县**镇。次日,三人结伙从中缅边境**口岸石灰窑附近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联邦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并进行赌博活动。

2019年12月19日,镇康县公安局在天津警方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闫某某、白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先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二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