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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开始非法收受张某某、张某某朋友(不详)、“阿某某”(不详)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单后,转投到上家杨某乙(另案处理)处,开奖后进行结算,从中牟利。经调取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杨某甲于是2019年3月至7月转账给杨某乙“六合彩”赌资35319元人民币,收到杨某乙转账赢利赌资33911.84元人民币;杨某乙尚未返还被告人杨某甲获利赌资有16805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甲从中获利4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手机一部;2.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6页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3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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