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户,住江西省安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及贾子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本院决定,对贾子洲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组织赌博人员温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诸暨市**城后面的山上、**高速路口边的树林中、**岩停车场等地方,以“小牌九”形式赌博,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抽头。期间,又雇佣贾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望风。截止被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组织赌博20余场次,抽头获利累计约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员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20年5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50685****;
2.移送公安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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